(2017)川1324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52号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吉隆街1幢2单元6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689907808E。法定代表人:张世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男,生于1963年8月1日,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10日,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