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尹宏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尹宏仕,毕节市华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566号(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被执行人尹宏仕,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毕节市华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A幢4-5-1号。法定代表人:尹宏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宏仕、毕节市华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双方在进一步协商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奇仁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