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赔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娄建东与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建东,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调 解 书(2017)辽0192行赔初10号原告娄建东,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沈阳正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现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宪涛,男,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林,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秀枫,男,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建东诉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娄建东,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胡林、杨秀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强制拆除原告娄建东门斗一案,业经我院作出[2016]辽01**行初4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确认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黄海路85号7门门斗的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于2017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娄建东赔偿款2650元;二、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坤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葛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