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王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王玉玲,李衍学,李亚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90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核桃园街1号。负责人:董涛,行长。被申请人:王玉玲,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衍学,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亚梅,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王玉玲、李衍学、李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