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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守德诉刘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德,刘丽丽,刘丽娜,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380号原告:张守德,住敦化市。被告:刘丽丽,住敦化市。被告:刘丽娜,35岁,住敦化市。被告:刘刚,10岁,住延吉市。法定监护人:刘淑英,女,住延吉市家顺家园14号楼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德诉被告刘丽丽、刘丽娜、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守德负担。审判长  朴文姬审判员  权春花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