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守德诉刘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德,刘丽丽,刘丽娜,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380号原告:张守德,住敦化市。被告:刘丽丽,住敦化市。被告:刘丽娜,35岁,住敦化市。被告:刘刚,10岁,住延吉市。法定监护人:刘淑英,女,住延吉市家顺家园14号楼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德诉被告刘丽丽、刘丽娜、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守德负担。审判长 朴文姬审判员 权春花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