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银华与盛海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银华,盛海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312号原告:彭银华,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暂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盛海浪,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银华诉被告盛海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银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银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