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云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7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号*幢地下*层一中岛**号。法定代表人:赵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丹,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盖云姣,女,1984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再审申请人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心注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盖云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4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将心注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盖云姣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将心注入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