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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玉霞申请执行潘艳芳、孟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玉霞,潘艳芳,孟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239号申请人:焦玉霞,男,54岁,汉族,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潘艳芳,女,49岁,汉族,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孟华平,女,57岁,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焦玉霞申请执行潘艳芳、孟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洛宁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8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存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