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柯珍与被申请人李耿春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柯珍,李耿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财保36号申请人:谢柯珍,男,汉族,1945年12月18日出生,住灵璧县夏楼镇谢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4512181117。被申请人:李耿春,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灵璧县朱集乡朱集村园墙庄庙中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409084718。申请人谢柯珍以被申请人李耿春驾驶皖LY18**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谢柯珍受伤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耿春驾驶的皖LY18**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扣押。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保险进行担保(保单号12511023900270799409)。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耿春驾驶的皖LY1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晓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