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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钱忠杰与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忠杰,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724号原告:钱忠杰,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万顺乡丰收村(农三公路1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薛晓鸥,总经理。原告钱忠杰与被告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2,875.00元、支付克扣原告的劳动报酬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下旬,原告与10多名货车司机看到被告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到被告公司所在地(大屯粮库西院)处签订入职表,担任司机职务,并交纳押金1,000.00元。被告对应聘者承诺:司机为公司运输轿车,公司提供大型货车,每月底薪3,000.00元、每跑一公里1.10元,超出10,000.00公里、每公里1.20元,出车每天生活补助130.00元、停车超过48小时每天补助200.00元等。但从今年3月份开始,被告公司单方决定:押金1,000.00元退回,改为押一个月工资(约10,000.00元),生活补助改为每天160.00元,除停车费外都包括在内,其他待遇全部取消。原告从入职到辞退共计入职7个月有余,2017年3月13日开工资(入职试用期)3,000.00元,4月2日开工资(2月份)4,847.00元,5月6日开工资(3月份)10,573.00元,4月份工资全部扣除(理由是配货挣钱少了),5月份工资4,455.00元。综上,被告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入职承诺,随意改变劳动待遇,扣押工资作为押金,克扣工资等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的办公地址在农安县万顺乡丰收村(农三公路16公里处),长春市朝阳区大屯粮库西院系被告公司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公司办公地址,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码证、农安县万顺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办公场所照片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公司注册地位于农安县万顺乡丰收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所在地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明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钱忠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娜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7)吉0104民初3724号农安县人民法院:原告钱忠杰与被告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事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吉0104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该案由你院审理,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联系人: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判员张亚军联系电话:8855****联系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755号附件:卷宗一册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