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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刚,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县都市区现代水城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理人:谢传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刚,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审被告: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焦维军。原审被告:中牟县都市区现代水城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上诉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约定纠纷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中牟县,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