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与阜阳欧亚泌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阜阳欧亚泌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02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管士付,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阳欧亚泌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游福珍。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颍州区环保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阜州环法[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颍州区环保局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阜州环法[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阜阳欧亚泌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泌尿医院)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成环保配套设施即投入运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欧亚泌尿医院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阜州环罚告[2017]44号催告,并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证等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颍州区环保局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欧亚泌尿医院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成环保配套设施即投入运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经查,该建设项目发改委备案投资额740万元。因此,颍州区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申请执行人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事先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催告后仍不履行。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阜州环法[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