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孟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孟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孟奎,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孟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松涛、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孟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焦孟奎的妻子高某1在扶沟县汴岗镇赵村至张营村公路焦庄村路段被庞某(另案处理)猥亵。焦孟奎得知后驾车赶到现场,庞某已逃离,焦孟奎便同高某1一起寻找庞某,当车行驶到农牧场陆桥行政村时发现庞某,焦孟奎下车询问确定是庞某后,用随车携带的三角铁对庞某殴打,致庞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2017年2月9日,焦孟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焦孟奎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庞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1、王某的证言;4、有关书证;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孟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孟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焦孟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称是被害人庞某首先对其妻子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因自己不冷静打了被害人。知道错了认罪,已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焦孟奎的妻子高某1在扶沟县汴岗镇赵村至张营村公路焦庄村路段被庞某猥亵。焦孟奎得知后驾车赶到现场,庞某已逃离,焦孟奎便同高某1一起寻找庞某,当车行驶到农牧场陆桥行政村时发现庞某,焦孟奎下车询问确定是庞某后,用随车携带的三角铁对庞某殴打,致庞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2017年2月9日,焦孟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本案被害人庞某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庞某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人焦孟奎对其进行民事赔偿的请求,因庞某在监狱服刑不便出庭,本院为其指定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刘百顺作为其的附带民事诉讼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其间,经刘百顺律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人焦孟奎与被害人庞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焦孟奎除在公安侦查期间已为被害人庞某支付的全部医疗费12052.03元外,焦孟奎再向庞某支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项费用3360元,另再赔偿庞某二次手术费等相关费用16640元”。被告人焦孟奎已按赔偿协议书向被害人庞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被害人庞某的代理人刘百顺律师向本院递交了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庞某出具的收到赔偿款的收到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庞某表示对被告人焦孟奎予以谅解。同时被害人庞某的代理人刘百顺律师当庭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人焦孟奎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予其撤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焦孟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8日晚,爱人高某2电话哭着说他被人劫住了。我找到高某2,她说人跑了,我俩往汴岗方向走,准备回家,到一超市旁边时,见路边站着一个男的,带着个白色头盔,我问爱人是不是那个男的,爱人说像,我掂着三角铁下去,爱人确定是后,我掂着棍往人身上打,他拧他的摩托车上的钥匙准备跑,我拿三角铁打他一下。后来派出所的过来了。2、被害人庞某的陈述;证实我猥亵那个女的后,就骑着摩托车跑了,那个女的老公在农牧场追上我的时候,用三角铁将我打伤。3、证人证言(1)高某2的证言;证实那个男的欺负我之后跑了,我和爱人追赶到农牧场陆桥一超市旁边,见到那个拦我的人,俺爱人用角铁朝他身上打两下子。(2)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8日晚,见到焦庄村焦孟奎的老婆高某2,他哭着说刚才有人劫她了,她丈夫焦孟奎过来后,我走了。4.鉴定意见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6】122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伤者庞某目前损伤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5.书证⑴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⑵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⑶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害人庞某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⑷被告人焦孟奎为被害人庞某已支付医疗费结算票据一张;证实被告人焦孟奎庭前已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用12052.03元。⑸扶沟县公安局农牧场派出所情况说明二份;证实1、案发及破案情况,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属自首,2、被告人为被害人交付医疗费情况。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孟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孟奎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孟奎系初犯,无前科,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就受害人损失赔偿问题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且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得到受害人谅解。故可依法对被告人焦孟奎从轻处罚。因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且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过错在先,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孟奎悔罪态度好,经其所在社区考察没有再犯罪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焦孟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孟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保岗审判员 张艳梅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