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安全、陈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安全,陈国珍,王春杨,王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孙安全,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生,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国珍,女,彝族,1967年6月22日生,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春杨,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王金祥,曾用名王金强,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本院在执行孙安全、陈国珍与王春杨、王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春杨、王金祥多年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到二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并于2017年2月23日将其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云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