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翟进与杨义挺、姚曼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进,杨义挺,姚曼娜,张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018号原告:翟进,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姚曼娜,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张定强,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翟进与被告杨义挺、姚曼娜、张定强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