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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永军、林英辉与于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军,林英辉,于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2173号原告:苏永军,城镇居民。原告:林英辉,城镇居民。被告:于春英,农民。苏永军、林英辉与于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永军、林英辉、被告于春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永军、林英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3034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二原告向被告出售貂皮后,被告未支付二原告貂款,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至今已近两年时间,被告以没有资金为由,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于春英辩称,当初原告看貂皮的行情好,给了被告一些钱,委托被告收貂皮押着,后来原告林英辉说貂皮行情不好,价格开始往下落,貂皮得卖掉。原告没有客户,被告就找到被告的客户收购,被告的客户说价格在220元-230元/张之间,或者220元/张,一张不剔全拿,钱一个月之后给被告,被告电话询问原告林英辉,原告林英辉说让被告卖了吧,后过了一个月,被告向客户要账,客户说等等,又过了一个月,客户说行情不好,要等着,2016年年底被告去要账,还是一分钱没有要来,总是这样拖。被告今年一定会想办法和客户要钱,多少会要一部分,再不要来被告也维持不了自己的生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9日,被告于春英向原告苏永军、林英辉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苏永军、林英辉貂钱1047×220=230340元其中里面有于正文公貂85个。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支付原告貂皮款后,由原告支付于正文85张貂皮的钱,被告对该陈述亦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将二原告的貂皮出卖,并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条,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貂皮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客户未向其支付貂皮款为由,拒不支付二原告貂皮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春英欠付原告苏永军、林英辉貂皮款230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被告于春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