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速审庭移送执行吕律、胡雪梅追缴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322号移送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速审庭。被执行人胡雪梅,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02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移送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速审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律、胡雪梅追缴诉讼费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雪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为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