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雪莲与邱景林、李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莲,李万云,邱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郑雪莲,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9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被执行人:李万云,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7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被执行人:邱景林,女,汉族,生于1961男4月10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雪莲与被执行人邱景林、李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景林、李万云偿还申请执行人郑雪莲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景林、李万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邱景林工资账户,本案实际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郑雪莲书面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敬审判员 菅新涛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沛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