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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小九洞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小九洞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386号原告深圳市小九洞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菲亚普工业园1号平房1(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51510908。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凯,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铭,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黎光社区梨园新村44栋二楼202,组织机构代码192298517。法定代表人叶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良,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小九洞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小九洞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石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石建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业经本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冼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铭,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九洞公司诉称,2013年1月28日,小九洞公司与石建兴公司签订《土建基础及两层楼板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2630000元,建筑面积约2094平方米;合同附件约定,如工程中途遇到政府部门进行检查停工,承建方不能用此借口超过一个月停工,否则承建方超过一个月停工无法施工,承建方无条件三天内搬清现场。根据该约定,石建兴公司应在停工一个月后的三天内撤场,且应搬清现场。后该项目一直未通过审批,有关政府部门以该工程未获相关审批为由,责令停止施工。石建兴公司在涉案工程被责令停工后,一直未履行搬清现场的约定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石建兴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将人员撤离,而施工设备直到2014年12月18日才从施工场地撤走。石建兴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小九洞公司17.5个月不能使用场地,而平白向场地出租方支付场地租金,导致小九洞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80000元。小九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石建兴公司赔偿小九洞公司损失280000元;2、小九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小九洞公司于庭审时明确第1项诉求计算方式为:8元/平方米/月×2000平方米×17.5个月(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被告石建兴公司辩称,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小九洞公司的起诉。2、因建筑施工而占用场地本身就是合理的,详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7907号《民事判决书》。3、建筑合同没有关于场地占用费的约定,小九洞公司依据建筑合同起诉缺乏事实依据。4、建筑工程经过多次停工、拆除、复工再停工。小九洞公司在2014年7月停工后没有向石建兴公司提出退场要求,而是一直在等机会重建。5、石建兴公司没有占用小九洞公司2904平方米面积的场地,石建兴公司的材料是停靠在道路两边的,不影响交通,是占用了道路范围。经审理查明,小九洞公司(建设方)与石建兴公司(承建方)签订一份《土建基础及两层楼板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小九洞公司将小九洞高尔夫练习场土建基础地面及两层楼板工程发包给石建兴公司,建筑面积2094平方米,工程自小九洞公司图纸确认之日起开工,石建兴公司自进场之日起60日内竣工,工程总造价2630000元,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合同附件约定,如工程中途遇到政府部门检查停工,承建方不能以此借口停工超过一个月,否则承建方无条件三天内搬清现场,并结清水电费。合同签订后,石建兴公司于2013年1月进场施工,后因案涉工程未取得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工程予以拆除。小九洞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停工时间约为2013年3月,石建兴公司人员于2013年7月1日退场,施工设备于2014年12月18日退场;石建兴公司则主张案涉工程约于2013年7月10日停工,其于2013年8、9月退场,并将主要设备搬离,仅遗留部分施工材料堆放在道路两旁,未占用施工场地。另查明,石建兴公司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小九洞公司主张工程款,小九洞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石建兴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的场地占用费300000元。本院作出(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小九洞公司支付石建兴公司工程款326232.54元,并驳回小九洞公司反诉请求。该案经两审终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终1790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土建基础及两层楼板工程建设施工合同》、(2016)粤03民终1790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小九洞公司在(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7号案件中曾向石建兴公司反诉主张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的场地占用费300000元,该请求已经法院驳回,民事判决已生法律效力。现小九洞公司再次起诉主张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的场地租金损失280000元,小九洞公司主张该项损失系石建兴公司占用场地期间小九洞公司应向土地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损失。虽然两次诉讼请求的金额、主张金额的名称不一致,但是诉求金额的期间一致,诉求金额实质均为案涉工程场地被占用期间产生的使用费,两者系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主张,且属性同一,小九洞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本院不再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小九洞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冼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一军书记员  周 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