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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行申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大俊、孙杰与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大俊,孙杰,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大俊,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杰,系孙大俊之弟,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克勤,系孙大俊、孙杰之父,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焦阳路。法定代表人张跃华,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冯丽,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孙大俊、孙杰因诉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行终字第00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大俊、孙杰申请再审称,生效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第三人房屋已拆除,标的物灭失,物权消灭。被申请人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应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职权注销一审第三人的房屋登记,将“字第44087号”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在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作为一审第三人房屋的相邻权人,有权申请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启动注销登记程序。再审申请人与一审第三人原共用的“山墙”,因第三人房屋被拆除灭失,第三人共有建筑物业主身份消失,共有“山墙”不再是第三人房屋特定“空间”的组成部分。综上,在一审第三人房屋已被拆除,物权归于消灭,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注销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诉请的判决,于法无据。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孙大俊、孙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宋 鑫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代理审判员  钟祖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