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夏令兵与赵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令兵,赵加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882号原告:夏令兵,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保、付洪涛,开封市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加峰,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原告夏令兵与被告赵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夏令兵诉称:原告自2015年跟随被告赵加峰去兰考县三合名城工地干活,从事粉刷外墙工作。工程持续一个多月,结束后被告和原告及夏令斌、夏长建结算了部分工资款,剩余26330元被告以无钱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拒接电话,逃避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6330元。被告赵加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祥××区袁坊乡××组。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龙亭辖区,被告赵加峰住所地位于祥××区袁坊乡××组,属于祥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加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处理。异议申请费100元,退回被告赵加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素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清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