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977杨秀凤与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凤,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凤,女,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伟,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杨秀凤与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秀凤于2016年1月8日的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85381.40元,由陈伟赔偿79611.4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赔偿4327.50元,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陈伟负担372元,由杨秀凤负担40元。因陈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秀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7998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目前被执行人陈伟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陈伟名下号牌为苏E×××××的已查封车辆,亦未查获被执行人陈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杨秀凤的债权未能实现。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