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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美令与李霞、李永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美令,李霞,李永兴,徐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2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令,女,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文,男,1955年9月19日生,系大连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冠,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兴,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蕴春,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上诉人李美令因与被上诉人李霞、李永兴、徐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责令上诉人李美令于2017年7月14日前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李美令逾期未能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美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良家审判员王淑兰审判员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徐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