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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7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红安桦彩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红安桦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81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升南路。法定代表人:梁千盛。被执行人:红安桦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杏花乡李西村。法定代表人:鲍明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红安桦彩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366.8元(含执行费324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