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范春林与何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林,何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1459号原告:范春林,男,生于1974年3月15日,汉族,住桐柏县。被告:何义全(又名何全),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住桐柏县,现住桐柏县。原告范春林与被告何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春林、被告何义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春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1日,被告借原告170000元用于做生意并出具借条,承诺用几个月归还,但原告多次追要无果,特提起诉讼。何义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偿还170000元,但目前经济困难。本院认为,何义全承认范春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范春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亦同意还款,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义全(何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春林1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