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美芳、邓勤辉、邓军辉、邓灿辉保险纠纷一案民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孙美芳,邓勤辉,邓军辉,邓灿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特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号-1号摩天一号2栋29楼。负责人:陈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维,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孙美芳,女,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系死者邓建清之妻。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邓勤辉,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系死者邓建清之子。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邓军辉,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系死者邓建清之子。孙美芳、邓勤辉、邓军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灿辉(系孙美芳儿子,邓勤辉、邓军辉兄弟),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系死者邓建清之子。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邓灿辉,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系死者邓建清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孙美芳、邓勤辉、邓军辉、邓灿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太庚,湖南省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芳、邓勤辉、邓军辉、邓灿辉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16)第82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自愿履行仲裁裁决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立 群审 判 员 ��刘文煜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凤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