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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义胜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义胜,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义胜,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三教村村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希,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伟,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香王店村村民,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张义胜因与被申请人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义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