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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文富、刘生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富,刘生华,吴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42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文富,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生华,男,1956年4月15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吴国顺,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关于张文富、刘生华、吴国顺诈骗一案,本院(2016)豫12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文富、刘生华、吴国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6月9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的标的为张文富罚金50万元、刘生华罚金20万元、吴国顺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文富用诈骗所得赃款以其子张庆田名下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园一区29号楼3层332室房屋一套追缴退赔后剩余款项上缴国库。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庆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园一区29号楼3层332室房产证号为京(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