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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全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刘全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46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琦,公司经理。被告:刘全占,1970年1月21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元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