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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颜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6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暂住本市。辩护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及辩护人姜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沪AMXX**奔驰牌轿车行驶至本市梅川路、丹巴路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接报至现场处警时对被告人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颜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种某某、孙某某、王某的证言,现场、抽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