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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传宝与刘志峰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保,刘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陈传保,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志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宝与被执行人刘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刘志峰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