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传宝与刘志峰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保,刘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陈传保,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志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宝与被执行人刘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刘志峰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