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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与皮兴连、赵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兴连,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20号被执行人:皮兴连,女,生于1949年9月16日,农民。被执行人赵志伟,男,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皮兴连与被执行人赵志伟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志伟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志伟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2865元,执行费50元,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