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瑞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4761号原告: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仇海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浩,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荣,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大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