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民初2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瑞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4761号原告: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仇海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浩,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荣,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大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