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陈小平、李兴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陈小平,李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建安,该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曙光,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光春,汉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小平,女,生于1961年5月23日。被执行人李兴宝(陈小平之夫),男,生于1960年5月30日。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申请陈小平、李兴宝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李丽代二被执行人偿还房屋按揭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