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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仝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仝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20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仝某,女,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住郓城县临城路西段。负责人:徐德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仝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仝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