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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红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玉,刘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564号自诉人张小玉,女,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刘红磊,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张小玉以被告人刘红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36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张小玉以被告人刘红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张小玉以被告人刘红磊已按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全部执行款1.5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小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小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葛梅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培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