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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季承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承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季承业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承业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14,688.45元,该款项含案件本金2,030,961.45元、本金利息535,948.00元、案件受理费24,520.00元、执行费23,260.00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振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