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延涛与胡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涛,胡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涛,住白城市。被执行人:胡向峰,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延涛与胡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帮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