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7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48年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62年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64年生,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肖某某、胡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除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的房产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江西)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