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48年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62年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64年生,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肖某某、胡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除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的房产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江西)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