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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144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高新区1号。负责人:XX文。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钟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