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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行审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修武县公安局、万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公安局,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306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住所地:修武县宁城大道与竹林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2481。法定代表人牛三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石会会,女,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修武县公安局民警。被申请人万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周口市。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修公强执申字[2017]第240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对其作出的410821-10044856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4日15时29分,被执行人的豫P×××××车辆,在中焦线实施违反禁令标识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410821-1004485696号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821-1004485696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强制执行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821-100448569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