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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岳强与金永云、吴善姬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永云,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第五中学教师,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吴善姬,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凉水小学教师,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岳强申请执行金永云、吴善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金永云银行存款23600元、吴善姬21800元;于2016年12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金永云银行存款23800元、吴善姬23800元;于2017年3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金永云银行存款12000、吴善姬12000;于2017年7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金永云银行存款7484.5元、吴善姬7484.5元。其中支付本案执行款130117元(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50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158元、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1780元),执行费1852元。现申请执行人岳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