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王小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王小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515号原告:桐城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小苗,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桐城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王小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城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