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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宝霞与袁维良、赵丽冬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霞,袁维良,赵丽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霞被执行人袁维良被执行人赵丽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袁维良、赵丽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袁维良、赵丽冬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