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竹山县城关镇文祥平价商店与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山县城关镇文祥平价商店,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城关镇文祥平价商店。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广场路保险公司出租房。经营者:李明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广电路。法定代表人:陈刚,经理。本院在执行竹山县城关镇文祥平价商店与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财产因他案执行已被查封,待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