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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95周红军与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军,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395号原告:周红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军,灌南县五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平,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周红军与被告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军的委托代理人赵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海平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9日,被告在原五队医院搞工程,在原告处借款1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王海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海平因缺少资金于2016年2月29日,在原告处借款13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被告对上述借款应负清偿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上对利息并未进行约定,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海平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其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红军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3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王海平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曹 震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人民陪审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茂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