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军华、鲍斌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华,鲍斌峰,吴佳平,鲍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徐军华,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鲍斌峰,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吴佳平,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鲍祖生,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徐军华与被告鲍斌峰、吴佳平、鲍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军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军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21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军华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