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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善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蔡香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善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蔡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63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善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2902房。法定代表人:苏杰华。被执行人蔡香美,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广东善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蔡香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43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蔡香美赔偿广东善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货物损失69855.07元。根据广东善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153.07元、执行费9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香美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已委托蔡香美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至今未收到调查结果的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6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