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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艾热夏提.亚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热夏提.亚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0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与祖力胡玛.肉孜、艾克帕尔.艾合买提(另案处理)乘坐浙C×××××越野车到乐清市北白象镇白塔王村东大街。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艾克帕尔•艾合买提负责望风,祖力胡玛•肉孜下车尾随被害人陈某,后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外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得逞后该三人驾车逃走。经鉴定,被盗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5450元,现赃物已追回。2017年2月28日,艾热夏提.亚森在永嘉县美人岗隧道出口红绿灯处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祖力胡玛.肉孜、艾克帕尔.艾合买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热夏提.亚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谷若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雄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