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代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5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某某县榆林子镇乐安坊行政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武警路某某花城*号楼***室。201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9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2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代某甲随身携带钳子来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九臻小区*号楼,乘坐电梯上至20层又走楼梯下至14层,从天井翻入2单元****室被害人惠某某家窗户外,用钳子剪开防护网进入其家中,盗走房内名片一沓后又从天井翻入同层*单元****室被害人雷某某家窗户外,打开窗户进入雷某某家中,盗窃软中华香烟一条和兰州香烟两盒。该小区保安在监控视频中发现代某甲后在其离开雷某某家准备进入电梯逃离时将其控制并报警,民警出警后现场从代某甲身上查获所盗赃物。经鉴定,被盗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50元,兰州香烟两盒价值人民币3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86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惠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代某甲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查获记录、领条,价格鉴定意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甲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量刑建议偏重。被告人代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申美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竞尹 来源: